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強調要保障飲用水水質。 記者盧政攝
《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供水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本報訊 (記者關旭東)記者昨日獲悉,為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相關部門日前出臺《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規定,東莞城市供水工作將“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將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及應用,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同時,各鎮街(園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人口發展情況、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開發新的備用飲用水水源。
應用新科技保障水質
據悉,今后東莞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采取國家投資、地方撥給、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及社會融資等方式籌集。
東莞城市供水工作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同時,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將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及應用,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根據《辦法》,供水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在供水管道覆土前實測管頂坐標和標高,繪制地下管線竣工圖,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資料。從事城市供水專用產品、設備生產的單位,其產品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質量、計量標準,對耗水量大、質量差、國家強令淘汰的產品和設備,不得生產和使用。
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設施等情況。施工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在開工前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逐步實現抄表到戶
《辦法》要求,劃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庫、湖泊等需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禁止在保護區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及進行其他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同時,各鎮街(園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人口發展情況、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開發新的備用飲用水水源。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水質自檢工作。
據了解,供水企業可根據戶籍門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質,按有利于不同用水類別計費、有利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的原則確定結算總表的安裝。對于居民生活用水,應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安裝結算水表,實現抄表到戶。
另外,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及用水分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不按時繳水費要罰款
《辦法》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供水管網達不到規定的壓力標準或間斷供水的,處以2000元罰款,并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者發生供水事故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供水,不及時搶修的,處以5000元罰款,并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可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繳交違約金。此外,還可按日根據應交金額的1%進行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對未經批準轉賣和盜用城市供水者,有違法所得且可計算的,按違法所得3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