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記者何小敏)《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被列為2018年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項目,將提交7月份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日前,市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眾征集對《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據草案規定,有痢疾、傷寒等疾病的不能從事供水工作。
特定疾病不能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草案規定,居民共用用水設施,由共有產權人或者接受共有產權人委托的單位管理和維護;居民戶內用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居民共用用水設施中二次供水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所在區域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草案還規定,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人員從業期間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草案還對停水、斷水的程序作出規定。其中規定因水質受污染或者供水用水設施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緊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恢復水質的同時,采取應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報告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價調整要通過聽證等程序
對于水價問題,草案規定,供水價格的調整與水資源費的調整實行聯動機制,并按照用水類別和用途實行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市場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價格或者審核供水企業調價申請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通過網絡公開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合理制定價格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與現行的《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相比,草案加重了對盜用供水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繳水費,并處應補繳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意見方式
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可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和建議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6月15日24時。
郵寄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296號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辦公室。郵編:510030。
傳真:020-83232976
電子郵箱:gzrdcjhz@rd.g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