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1.0.1 為保障城鎮供水安全、衛生和社會公眾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設質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城鎮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設施維護與安全運行管理。
1.0.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設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2.0.3 疊壓供水 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利用城鎮供水管網壓力直接增壓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inlet pipe
由城鎮供水管網引入二次供水設施的管段。
3 基本規定
3.0.1 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3.0.5 二次供水設施應獨立設置,并應有建筑圍護結構。
3.0.6 二次供水設施應具有防污染措施。
3.0.7 二次供水設施應有運行安全保障措施。
3.0.8 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涉水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的規定。
3.0.9 二次供水設備應有銘牌標識和產品質量相關資料。
4 水質、水量、水壓
4.0.1 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4.0.2 二次供水水量應根據小區及建筑物使用性質、規模、用水范圍、用水器具及設備用水量進行計算確定。用水定額及計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及有關標準的規定。
4.0.3 二次供水系統的供水壓力應根據最不利用水點的工作壓力確定。
5 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應與城鎮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 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安全使用和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并應符合環境保護、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要求。
5.1.3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戶應分別獨立計量,新建住宅應計量到戶,水表宜出戶。
5.2 系統選擇
5.2.1 二次供水應充分利用城鎮供水管網壓力,并依據城鎮供水管網條件,綜合考慮小區或建筑物類別、高度、使用標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合理選擇二次供水系統。
5.2.2 二次供水系統可采用下列供水方式:
1 增壓設備和高位水池(箱)聯合供水;
2 變頻調速供水;
3 疊壓供水;
4 氣壓供水。
5.2.3 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5.2.4 疊壓供水方式應有條件使用。采用疊壓供水方式時,不得造成該地區城鎮供水管網的水壓低于本地規定的最低供水服務壓力。
5.3 流量與壓力
5.3.1 二次供水系統設計用水量計算應包括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管網漏失水量和未預見水量之和應按最高日用水量的8%~12%計算。
5.3.2 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5.3.3 疊壓供水系統的設計壓力應考慮城鎮供水管網可利用水壓。
5.3.4 高層建筑采用減壓閥供水方式的系統,閥后配水件處的最大壓力應按減壓閥失效情況下進行校核,其壓力不應大于配水件的產品標準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
5.3.5 高位水池(箱)與最不利用水點的高差應滿足用水點水壓要求,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增壓措施。
5.4 管道布置
5.4.1 當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區規模在7000人以上時,小區二次供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與小區二次供水管網連接的加壓泵出水管不宜少于兩條,環狀管網應設置閥門分段。
5.4.2 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從居住小區給水管網或條件許可的城鎮供水管網單獨引入。
5.4.3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當達不到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規定。
5.4.4 小區和室內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5.4.5 二次供水的室內生活給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狀管網,單向供水。
5.4.6 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縮補償裝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執行。
5.4.7 疊壓供水設備應預留消毒設施接口。
6 設備設施
6.1 水池(箱)
6.1.1 當水箱選用不銹鋼材料時,焊接材料應與水箱材質相匹配,焊縫應進行抗氧化處理。
6.1.2 水池(箱)宜獨立設置,且結構合理、內壁光潔、內拉筋無毛刺、不滲漏。
6.1.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6.1.4 水池(箱)應設置在維護方便、通風良好、不結冰的房間內。室外設置的水池(箱)及管道應有防凍、隔熱措施。
6.1.5 當水池(箱)容積大于50m3時,宜分為容積基本相等的兩格,并能獨立工作。
6.1.6 水池高度不宜超過3.5m,水箱高度不宜超過3m。當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時,水池(箱)內外應設置爬梯。
6.1.7 建筑物內水池(箱)側壁與墻面間距不宜小于0.7m,安裝有管道的側面,凈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與室內建筑凸出部分間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頂部與樓板間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應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應具有排水條件。
6.1.8 水池(箱)應設進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氣管、人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管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2 出水管管底應高于水池(箱)內底,高差不小于0.1m;
3 進、出水管的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進、出水管上必須安裝閥門,水池(箱)宜設置水位監控和溢流報警裝置;
5 溢流管管徑應大于進水管管徑,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應設置耐腐蝕材料防護網,與排水系統不得直接連接并應有不小于0.2m的空氣間隙;
6 泄水管應設在水池(箱)底部,管徑不應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與排水系統不得直接連接并應有不小于0.2m的空氣間隙;
7 通氣管管徑不應小于DN25,通氣管口應采取防護措施;
8 水池(箱)人孔必須加蓋、帶鎖、封閉嚴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頂不應小于0.1m。圓型人孔直徑不應小于0.7m,方型人孔每邊長不應小于0.6m。
6.2 壓力水容器
6.2.1 壓力水容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制壓力容器》GB150及有關標準的規定。
6.2.2 壓力水容器宜選用不銹鋼材料,焊接材料應與壓力水容器材質相匹配,焊縫應進行抗氧化處理。
6.2.3 二次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氣壓給水設備。當采用補氣式氣壓給水設備時,宜安裝空氣處理裝置。
6.2.4 氣壓罐的有效容積應與水泵允許啟停次數相匹配。
6.3 水 泵
6.3.1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設施選用的水泵,噪聲應符合行業標準《泵的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8-1999中的B級要求;振動應符合行業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7-1999中的B級要求。
6.3.2 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設施選用的水泵,噪聲應符合行業標準《泵的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8-1999中的C級要求;振動應符合行業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7-1999中的C級要求。
6.3.3 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水泵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噪聲、節能、維修方便;
2 采用變頻調速控制時,水泵額定轉速時的工作點應位于水泵高效區的末端;
3 用水量變化較大的用戶,宜采用多臺水泵組合供水;
4 應設置備用水泵,備用泵的供水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運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3.4 電機額定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機組。水泵機組應采取減振措施。
6.3.5 每臺水泵的出水管上,應裝設壓力表、止回閥和閥門,必要時應設置水錘消除裝置。
6.3.6 每臺水泵宜設置單獨的吸水管。
6.3.7 水泵吸水口處變徑宜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處變徑應采用同心管件。
6.3.8 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當因條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時應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6.4 管道與附件
6.4.1 二次供水給水管道及附件應采用耐腐蝕、壽命長、水頭損失小、安裝方便、便于維護、衛生環保的產品,并應符合相應的壓力等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6.4.2 管道、附件及連接方式應根據不同管材,按相應技術要求確定。
6.4.3 二次供水管道應有標識,標識宜為藍色。
6.4.4 嚴禁二次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
6.4.5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二次供水管道應采取隔熱或防凍措施,室外明設的非金屬管道應防止曝曬和紫外線的侵害。
6.4.6 應根據管徑、承受壓力及安裝環境等條件,采用水力條件好、關閉靈活、耐腐蝕、壽命長的閥門。
6.4.7 閥門應設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檢修的位置。
6.4.8 室外閥門宜設置在閥門井內或采用閥門套筒。
6.4.9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閥門:
1 環狀管段分段處;
2 從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 水表前、后處;
4 自動排氣閥、泄壓閥、壓力表等附件前端,減壓閥與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6.4.10 當二次供水管道的壓力高于配水點允許的最高使用壓力時,應設置減壓裝置。
6.4.11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應設置自動排氣裝置:
1 間歇式使用的給水管網的末端和最高點;
2 管網有明顯起伏管段的峰點;
3 采用補氣式氣壓給水設備供水的配水管網最高點;
4 減壓閥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點和設有減壓閥的供水系統立管頂端。
6.4.12 浮球閥的浮球、連接桿應采用耐腐蝕材質。
6.4.13 倒流防止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宜選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6.4.14 供水管道的過濾器濾網應采用耐腐蝕材料,濾網目數應為20目~40目,下列部位應設置供水管道過濾器:
1 減壓閥、自動水位控制閥等閥件前;
2 疊壓供水設備的進水管處。
6.4.15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6.5 消毒設備
6.5.1 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池(箱)應設置消毒設備。
6.5.2 消毒設備可選擇臭氧發生器、紫外線消毒器和水箱自潔消毒器等,其設計、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5.3 臭氧發生器應設置尾氣消除裝置。
6.5.4 紫外線消毒器應具備對紫外線照射強度的在線檢測,并宜有自動清洗功能。
6.5.5 水箱自潔消毒器宜外置。
7 泵 房
7.0.1 室外設置的泵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的規定。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毗鄰起居室或臥室。宜設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層,當居住建筑首層為公建時,可設置在地下一層。
2 泵房應獨立設置,泵房出入口應從公共通道直接進入。
3 泵房應有可貿易結算的獨立用電計量裝置。
4 泵房應安裝防火防盜門,其尺寸應滿足搬運最大設備的需要,窗戶及通風孔應設防護格柵式網罩。
7.0.3 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7.0.4 泵房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的要求。
7.0.5 泵房內電控系統宜與水泵機組、水箱、管道等輸配水設備隔離設置,并應采取防水、防潮和消防措施。
7.0.6 泵房的內墻、地面應選用符合環保要求、易清潔的材料鋪砌或涂覆。
7.0.7 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泵房內地面應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設施。
7.0.8 泵房應設置通風裝置,保證房間內通風良好。
7.0.9 水泵基礎高出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7.0.10 水泵機組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當電機額定功率小于11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徑小于65mm時,多臺水泵可設在同一基礎上;基礎周圍應有寬度大于0.8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機組的突出部分與墻壁間的凈距或相鄰兩臺機組突出部分的凈距應大于0.4m。
7.0.11 泵房內應有設備維修的場地,宜有設備備件儲存的空間。
7.0.12 泵房宜采用遠程監控系統。
8 控制與保護
8.1 控 制
8.1.1 控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執行;
2 應設定就地自動和手動控制方式, 可采用遠程控制;
3 應具有必要的參數、狀態和信號顯示功能;
4 備用泵可設定為故障自投和輪換互投。
8.1.2 變頻調速控制時,設備應能自動進行小流量運行控制。
8.1.3 設備應有水壓、液位、電壓、頻率等實時檢測儀表。
8.1.4 疊壓供水設備應能進行壓力、流量控制。
8.1.5 檢測儀表的量程應為工作點測量值的1.5倍~2倍。
8.1.6 二次供水設備宜有人機對話功能,界面應漢化、圖標明顯、顯示清晰、便于操作。
8.1.7 變頻調速供水電控柜(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JG/T3009的規定。
8.1.8 二次供水控制設備應提供標準的通訊協議和接口。
8.2 保 護
8.2.1 控制設備應有過載、短路、過壓、缺相、欠壓、過熱和缺水等故障報警及自動保護功能。對可恢復的故障應能自動或手動消除,恢復正常運行。
8.2.2 設備的電控柜(箱)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的規定。
8.2.3 電源應滿足設備的安全運行,宜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方式。
8.2.4 水池(箱)應有液位控制裝置,當遇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時,應自動報警。
9 施 工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文件和審查合格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9.1.2 施工力量、施工場地及施工機具,應具備安全施工條件。
9.2 設備安裝
9.2.1 設備的安裝應按工藝要求進行,壓力、液位、電壓、頻率等監控儀表的安裝位置和方向應正確,精度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少裝、漏裝。
9.2.2 材料和設備在安裝前應核對、復驗,并做好衛生清潔及防護工作。閥門安裝前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9.2.3 設備基礎尺寸、強度和地腳螺栓孔位置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要求。
9.2.4 設備安裝位置應滿足安全運行、清潔消毒、維護檢修要求。
9.2.5 水泵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的規定。
9.2.6 電控柜(箱)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
9.3 管道敷設
9.3.1 管道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及有關標準的規定。
9.3.2 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與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應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網或閥門井、水表井;引入管的轉彎處宜設支墩;當穿越承重墻或基礎時,應預留洞口或鋼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墻處應預埋防水套管。
9.3.3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與建筑物外墻平行敷設的凈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響建筑物基礎;供水管與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為0.8m,交叉時供水管應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應重疊,最小垂直凈距應為0.1m,達不到要求的應采取保護措施。
9.3.4 埋地金屬管應做防腐處理。
9.3.5 埋地鋼塑復合管不宜采用溝槽式連接方式。
9.3.6 管道安裝時管道內和接口處應清潔無污物,安裝過程中應嚴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斷和結束后應對敞口部位采取臨時封堵措施。
9.3.7 鋼塑復合管套絲時應采取水溶性潤滑油,螺紋連接時,宜采取聚四氟乙烯生料帶等材料,不得使用對水質產生污染的材料。
10 調試與驗收
10.1 調 試
10.1.1 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后應按原設計要求進行系統的通電、通水調試。
10.1.2 管道安裝完成后應分別對立管、連接管及室外管段進行水壓試驗。系統中不同材質的管道應分別試壓。水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用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10.1.3 暗裝管道必須在隱蔽前試壓及驗收。熱熔連接管道水壓試驗應在連接完成24h后進行。
10.1.4 金屬管、復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統的試驗壓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的規定。各種材質的管道系統試驗壓力應為管道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10.1.5 對不能參與試壓的設備、儀表、閥門及附件應拆除或采取隔離措施。
10.1.6 貯水容器應做滿水試驗。
10.1.7 消毒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單體調試。
10.1.8 系統調試前應將閥門置于相應的通、斷位置,并將電控裝置逐級通電,工作電壓應符合要求。
10.1.9 水泵應進行點動及連續運轉試驗,當泵后壓力達到設定值時,對壓力、流量、液位等自動控制環節應進行人工擾動試驗,且均應達到設計要求。
10.1.10 系統調試模擬運轉不應少于30min。
10.1.11 調試后必須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沖洗和消毒。
10.1.12 沖洗前對系統內易損部件應進行保護或臨時拆除,沖洗流速不應小于1.5m/s。消毒時,應根據二次供水設施類型和材質選擇相應的消毒劑,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離氯消毒液浸泡24h。
10.1.13 沖洗、消毒后,系統出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10.2 驗 收
10.2.1 二次供水工程安裝及調試完成后應按下列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1 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執行;
2 設備安裝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執行;
3 電氣安裝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執行。
10.2.2 竣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 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竣工圖;
2 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3 工程所包括設備、材料的合格證、質保卡、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4 涉水產品的衛生許可;
5 系統試壓、沖洗、消毒、調試檢查記錄;
6 水質檢測報告;
7 環境噪聲監測報告;
8 工程質量評定表。
10.2.3 竣工驗收時應檢查下列項目:
1 電源的可靠性;
2 水泵機組運行狀況和揚程、流量等參數;
3 供水管網水壓達到設定值時,系統的可靠性;
4 管道、管件、設備的材質與設計要求的一致性;
5 設備顯示儀表的準確度;
6 設備控制與數據傳輸的功能;
7 設備接地、防雷等保護功能;
8 水池(箱)的材質與設置;
9 供水設備的排水、通風、保溫等環境狀況。
10.2.4 竣工驗收時應重點檢查下列項目:
1 防回流污染設施的安全性;
2 供水設備的減振措施及環境噪聲的控制;
3 消毒設備的安全運行。
10.2.5 驗收合格后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文件立卷歸檔。
11 設施維護與安全運行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
11.1.2 管理機構應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11.1.3 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并應持有健康證明。
11.1.4 管理機構應制定設備運行的操作規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處理、安全生產和日常保養維護要求等。
11.1.5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報表制度,包括設備運行、水質、維修、服務和收費的月報、年報。
11.1.6 采用疊壓供水的用戶變更用水性質時,應經供水企業同意。
11.1.7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室外管道與設備、設施的運行、維修維護檔案管理制度。
11.2 設施維護
11.2.1 管理機構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的分級維護檢修制度,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對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11.2.2 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儀表、閥門應按制度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運行和維修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交接班記錄、設備運行記錄、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管網維護維修記錄;應有故障或事故處理記錄。
11.2.3 運行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已設定的運行控制參數。
11.2.4 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11.2.5 泵房內應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泵房應保持清潔、通風,確保設備運行環境處于符合規定的濕度和溫度范圍。
11.3 安全運行管理
11.3.1 管理機構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設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11.3.2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巡檢設施運行及室外埋地管網,嚴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圍堆放雜物,不得在管線上壓、埋、圍、占,及時制止和消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因素。
11.3.3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泵房內的排水設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統、消毒設施、各類儀表、閥門井等,以保證閥門井蓋不缺失、閥門不漏水;自動排氣閥、倒流防止器運行正常。
11.3.4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分析供水情況,經常進行二次供水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各種故障隱患。
11.3.5 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并及時維護室內管道,保持室內管道無漏水和滲水。及時調整并記錄減壓閥工作情況,包括水壓、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壓情況。
11.3.6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池(箱)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應根據水池(箱)的材質選擇相應的消毒劑。不得采用單純依靠投放消毒劑的清洗消毒方式;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應對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余氯。
11.3.7 水質檢測取水點宜設在水池(箱)出水口,水質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案。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引用標準名錄
1.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118
2.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4.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
5. 《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
6.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7. 《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
8. 《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
9.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10.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
1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
12. 《鋼制壓力容器》GB150
13.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
14. 《電氣控制設備》GB/T3797
1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16.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17219
17. 《微機控制變頻調速給水設備》JG/T3009
18. 《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7-1999
19. 《泵的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JB/T8098-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
CJJ140—2010
(轉載網絡)